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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万保险费该由谁付?

1998-03-29 来源:文摘报  我有话说

任建华 金明勇

1993年8月,浙江省绍兴县人金继扬购买了一份由深圳海王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的“拥有一片故土”证书一份。该“证书”可连续十年参加抽奖,每年设大奖一名;享受海王公司投保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承保的终生人身意外伤害险。次年10月,金继扬遭抢劫时被歹徒击伤头部死亡,亲属即根据规定向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深圳分公司提出支付预先许诺的20万元保险金的要求。深圳“太保”答复应该向深圳“海王”索赔。深圳“海王”也认为可以赔付,但没有任何动静。1996年6月21日,金柏贤等四人以法定受益人的身份,上诉至绍兴县人民法院,要求深圳“太保”及“海王”支付保险金20万元。

1997年8月11日,绍兴县人民法院依法判深圳“太保”支付金柏贤等人保险赔偿金20万元,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9月22日,深圳“太保”向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上诉,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维持原判。

(《中国经济时报》98.3.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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